1. 目的作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满足认证人员及认证机构的工作需要,根据 CCAA 相关人员注册准则、CCAA 签署的有关多边、双边互认协议以及有关国际人员认证规则,制定本规则。
符合适用范围条件的申请人可依据本规则向 CCAA 申请相应领域认证人员转换注册,取得 CCAA 相应领域认证人员注册资格。
2. 适用范围
2.1 本规则适用于 CCAA 已正式建立认证人员注册制度的领域;
CCAA 尚未建立人员注册制度的领域,按照CCAA-218《新领域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确认程序规则》规定实施。
2.2 本规则适用于持2.1条规定领域的境外注册资格证书,拟在中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
3. 转换注册要求
3.1 申请
3.1.1申请的申报:
a) 转换注册申请应由聘用申请人的认证机构(以下称:申报机构)统一向 CCAA 申报。申报机构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担保意见并负相应责任;
b) 申报机构应是经 CNCA 批准的认证机构,或是经 IAF 正式成员机构认可的境外认证机构;
c) 初次向 CCAA 提交转换申请的申报机构,应提供 CNCA 批准证书复印件或
IAF 正式成员机构颁发的认可证书复印件;
d) 提交 3.3.2 b)款规定的境外注册资格证书转换申请的申报机构,应提供境外人员注册机构相应领域人员注册准则及其获得 ISO17024 认可的证明。
3.2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包括下列文件,其中非中文资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1) 《CCAA 境外注册资格转换注册申请表》
2) 身份证件复印件,
3) 境外注册资格证书复印件
4) 教育经历证书复印件
5) 与申报机构的聘用关系证明
6) 通过 CCAA 统一笔试或面试的证明(适用时)
7) 审核经历证明,包括:
l 《CCAA 审核经历汇总表》,且经申报机构盖章确认;
l 汇总表中所描述的每次审核经历记录表,且经申报机构盖章确认;
注:审核经历记录表可使用《CCAA 审核经历记录表》,也可以是向境外注册机构提供的审核记录表(audit log)复印件。
8) 注册费用。
注:注册费用见《认证人员注册收费规则》(详见 CCAA 网站)
3.3 转换资格要求
3.3.1 申请人
3.3.1.1 转换注册申请人应是申报机构聘用的专职或兼职认证人员;
3.3.1.2 申请人可根据持有的境外注册资格证书,向 CCAA 申请相同注册领域、相同或较低注册级别的转换注册。
3.3.1.3 申请人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从业规定,包括:
l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l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4年第61号)
l 《关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认监委国认可
[2004]70号)
l 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规定(适用时)
l 其他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
3.3.2 申请人持有的境外注册资格证书应属于下列之一,并在有效期内:
a) 与 CCAA 签署了多边、双边互认协议的境外人员注册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颁发的相应注册资格证书;
b) 符合下列要求的境外人员注册机构颁发的相应注册资格证书:
l 国际人员认证协会(IPC)正式成员机构;
l 经 IAF 正式成员机构认可符合 ISO17024 标准。
3.3.3 申请人应承诺遵守 CCAA 注册准则和行为规范的要求;
3.3.4 申请人应满足 CCAA 相应注册准则中教育经历和工作经历的要求;
注:例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第2版)》中“2.2.1 教育经历”、“2.2.2 工作经历”条款的要求。
3.3.5 申请人应取得 CCAA 相应注册准则规定的相应级别注册人员所需的审核次数和天数,且审核的派出机构应是经签署了 IAF MLA 的认可机构认可的相应领域的认证机构。
注:例如,QMS 审核员转换注册申请人,应完成至少4 次完整的 QMS 审核,总的审核经历不少于20 天,现场审核经历不少于15 天。QMS 高级审核员转换注册申请人,应领导审核组完成至少3 次完整的 QMS 审核,且总的审核经历不少于15 天,其中现场审核经历不少于10 天。
3.3.6 资格评价
3.3.6.1 持有 3.3.2 a)款资格证书的申请人无须参加 CCAA 统一组织的笔试和面试,但应通过 CCAA 的书面评价;
3.3.6.2 持有 3.3.2 b)款资格证书、申请 CCAA 中级注册资格转换的申请人应通过
CCAA 统一组织的笔试及书面评价;
3.3.6.3 持有 3.3.2 b)款资格证书、申请 CCAA 高级注册资格转换的申请人应通过
CCAA 统一组织的面试及书面评价。
4. 评价与注册
4.1 申请受理
CCAA 在确认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见3.2)后,方为受理申请。
4.2 书面评价
4.2.1 CCAA 依据本规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人符合转换要求;当申请材料不充分或有疑义时,CCAA 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更详细的证明资料。
4.2.2 对书面评价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申请人应在 CCAA 指定的时间内予以纠正或采取纠正措施,经 CCAA 验证后关闭不符合项。不能关闭不符合项的,不能通过书面评价。
4.2.3 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核实,CCAA 将拒绝其注册申请。
4.3 笔试
4.3.1 适用 3.3.6.2 款规定的申请人应参加 CCAA 认证人员全国统一笔试,以证实其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笔试不合格者可再次参加笔试。
4.3.2 笔试内容和考试方式见 CCAA 相应领域笔试大纲。
4.4 面试
4.4.1 适用 3.3.6.3 款规定的申请人应参加 CCAA 统一组织的面试,以证实其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4.4.2 面试结论包括:合格、不合格、降级注册。对不合格者,CCAA 不再受理其高级注册资格的转换申请。
4.4.3 面试内容和考试方式见 CCAA 相应领域面试大纲。
4.5 评价结论与注册
4.5.1 通过书面评价、笔试或面试(适用时)的申请人将通过 CCAA 的评价,CCAA 将授予相应领域、级别的注册资格,颁发证书并予公告;
4.5.2 不能通过书面评价、笔试或面试(适用时)的申请人,CCAA 将不予注册,并通知申报机构。
4.5.3 自有效受理申请(见4.1)后,CCAA 将在3个月内完成评价,形成注册结论。
5. 注册证书与资格保持
5.1 CCAA 将向取得注册资格的人员颁发 CCAA 注册资格证书。
5.2 注册人员拥有注册证书的使用权,应遵守CCAA《证书及标志的使用规则》,在取得注册证书之前应签署“认证人员注册证书、标志使用承诺”。
5.3 CCAA 拥有注册证书的所有权。注册人员一旦被撤销相应注册资格,应交回相应证书。
5.4 注册人员应按照相应的 CCAA 注册准则要求保持注册资格,接受监督和实施再注册。
6. 相关表格
《境外注册资格转换注册申请表》
《审核经历汇总表》《审核经历记录表》